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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执行期间,注销公司,股东和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构成拒执罪吗?申请执行人怎么救济?法律依据?

2026年03月1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通过注销方式试图逃避债务,股东通常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否构成拒执罪,取决于股东是否实施了恶意处分财产等特定行为。作为申请执行人,您可以通过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方式进行救济。

以下是针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1. 股东和法人(通常指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应承担责任吗?

是的,股东通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被执行期间,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是典型的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根据注销的具体情况,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最常见的情况):

    • 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 责任形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5

  • 未经依法清算,但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

    • 责任主体:全体股东。

    • 责任形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律依据: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实际上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清偿债务。-2-10

  • 简易注销中承诺不实:

    • 责任主体:全体股东。

    • 责任形式: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该承诺不实,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责任。-2

  • 股东存在出资瑕疵:

    • 责任主体: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

    • 责任形式: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即便公司尚未注销,只要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即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5

  •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 责任主体: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

    • 责任形式: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法律依据:公司被注销后,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5

2. 构成拒执罪吗?

可能构成,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股东的行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单纯的注销公司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此罪,但如果注销的目的是为了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以逃避执行,则可能触犯刑律。

  • 可能构成拒执罪的行为:股东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期间,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通常指接到应诉通知后)或裁判生效后,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责任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认定为拒执罪。-3-7

  • 共犯情形:如果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决策者)与公司通谋,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共犯。-3-7

  • 不当然构成的情形:如果公司仅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清算后注销,且没有上述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3. 申请执行人怎么救济?

面对被执行公司注销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采取行动,通过法律程序将责任主体(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主要的救济途径如下:

 

 

 

 

 

 

 

 

理由成立

理由不成立

 

 

 

 

 

 

发现被执行公司已注销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申请

审查结果

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定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股东财产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复议法院审查

法院审理判决

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发现公司注销后,应立即向负责执行的原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时需附上相关证据,如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股东身份信息、清算报告(如有)等,以证明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或股东存在应承担责任的情形。-5-8

第二步:参与法院审查程序
法院通常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会组织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应在审查中充分陈述事实,提交证据。-8

第三步: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 申请复议:对于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依据是《变更追加规定》中除特定情形外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4-5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即涉及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注销等实体责任)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 这是更为彻底的实体性救济途径。

4.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

    •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

    •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追加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5

    •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不服变更、追加裁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

    •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0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第一条:明确了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3-7

    • 第三条:详细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十种具体情形,包括恶意无偿处分财产、虚假转让财产等。-3-7

    • 第八条:规定了案外人明知他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以共犯论处。-3-7

总结一下,被执行公司在执行期间注销,股东通常无法逃脱责任。您当前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根据公司注销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清算、是否有承诺不实、是否有出资问题等)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法院驳回申请,您还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寻求救济。同时,如果股东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您也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