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是社交常态,但饮酒过量引发的侵权纠纷近年来持续增加。核心法律问题是:同饮者之间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多重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聚餐虽然不必然是正式的群众性活动,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同饮者之间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饮者的义务具体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第一,不劝酒、不灌酒——特别是对不胜酒力者、正在服药者或身体不适者。强行劝酒的行为是认定过错的最直接依据。第二,劝阻义务——发现有同饮者饮酒过量时,应当予以劝阻。第三,照顾义务——对醉酒者应当护送回家或通知家属接回,不可放任其独自离开。第四,制止危险行为——明知醉酒者要驾车或从事其他危险行为而不制止,同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各同饮者的具体行为来划分责任比例:强迫劝酒者承担最大份额的过错责任;未履行劝阻和照顾义务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场的同饮者一般不因为仅仅在场而承担责任,但简单的在场而知道危险行为即将发生却完全不作为的,也可能被判承担小比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如您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