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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属借款?

2019年10月1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2013年7月,张某在市内购买了一处15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195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张某单独所有。张某父母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165万元给张某。
        张某父亲表示,当时以张某名义购房也是出于“共同居住”的目的,不料张某在与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张某父亲认为,张某的行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张某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张某父亲说他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在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张某165万元,其中付首11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9月张某结婚当月,“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张某返还165万购房款。”
        张某则称,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父亲支付的165万元属于赠与,是为了让其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其婚前出资购置房产。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父亲在我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165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主要分歧:165万元是借款还是对儿子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165万元的一笔巨款,在财产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