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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或不支付工资?

2020年03月2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工人因疫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那么,企业可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或不支付工资?对此,鼎之律所张家胜进行如下解读。
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除外)并应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
【具体解析】
一、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因新冠肺炎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否不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来说,对于劳动者因感染新冠肺炎处于医疗期的,应当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发给相应的病假期间工资。对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即应当正常支付该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