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居住的小区电梯里挂满了广告牌,楼道里也有电子屏播放广告。赵女士算了一笔账,小区十几栋楼几十部电梯,广告费一年少说也有几十万。但这些钱去哪了?物业公司从来没公示过。赵女士和其他业主想知道,这些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间、楼道、外墙、公共停车位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这些空间产生的广告收益、场地租金等,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物业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
如果物业公司私自占用公共收益不公示不分配,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账目并返还收益。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以由业主推选代表或联合向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属于业主的收益。
建议小区业主积极了解公共收益的情况,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或直接分配给业主。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关注公共收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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