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生物科技公司员工,2023年12月30日下午正常上班。下班后乘公司通勤车回家,途中突然昏厥、无法呼吸,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猝死”。人社局认为:潘某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不在工作时间,不属于“视同工亡”情形。复议维持后,家属起诉。
法院审理发现关键细节:与潘某同车间的两位同事出庭作证,证实潘某下班前已经脸色发白、自述身体不舒服。法院认为,潘某在工作岗位上已出现发病症状,该症状持续至下班通勤车上,从出现不适到死亡不足两小时,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3。
这个案子的核心规则: 视同工亡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要求“必须在岗位上当场倒下”。如果发病始于工作岗位,症状持续到下班途中,且死亡与发病有因果关系,就符合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键是“突发疾病”的起点——是始于工作岗位,还是始于下班后。
给你的保命建议: 第一,不舒服要及时报告。让同事、班组长知道“我不舒服”,留下证人证言。第二,保留就医记录,证明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第三,如果下班途中出事,尽可能还原发病起点——调监控、找证人,证明“在车间就已经不舒服了”。
这条命,可能就差“一句不舒服”的证据。转发给所有工友,身体不适别硬扛,说出来,既是保命,也是留证!你身边有“下班途中出事”的案例吗?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