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职场新人都被这句话忽悠过:「你还在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让你走,不用赔钱。」这是对法律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请注意「被证明」这三个字——不是老板一句话说你不符合就不符合,而是公司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合法有效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司要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而且你在入职时就已知晓。第二,公司要有客观证据证明你确实不达标,不能凭感觉或主观评价。第三,公司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把你不符合条件的具体事实告诉你。
如果公司拿不出这些,仅仅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你的权益和正式员工一样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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