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任何一个居民小区的电梯,都能看到各种广告,有房产广告、医疗广告、教育培训广告等等。这些广告位每年产生的收入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上百万。可这笔钱到底去了哪里?很多业主表示从未见过这笔钱的影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简单说,电梯、楼道、大堂、公共墙面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在这些地方投放广告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把这笔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业主想要回这笔钱却不知道从何入手。建议按以下步骤维权:第一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这是业主的知情权。第二步,如果物业拒不公开,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投诉。第三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返还公共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可以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但不能把全部收益都算作自己的。民法典规定扣除的是合理成本而非全部成本,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提供成本支出的明细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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