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好几份遗嘱,时间跨度长达数年,内容互相矛盾。这份说房子归大儿子,那份又说留给小女儿。到底该以哪一份为准?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里有一个重大变化需要特别注意。在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现在无论什么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在内容冲突时,一律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即使老人以前做了公证遗嘱,只要最后一份遗嘱是有效的,就以最后一份为准。
但有一个前提:最后那份遗嘱必须是有效遗嘱。比如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也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形式要件不满足,这份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那就要以前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这部分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
建议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最好不同时保留多份,立一份就销毁一份。如果确实想改,把之前的遗嘱收回或者标明作废,减少争议。实在拿不准的,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以免好心办了坏事,给子女留下无休止的继承纠纷。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