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仍在爆发,对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造成很大损失。那么,承租方可否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此,鼎之律所郭涛进行如下解读。
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此次疫情造成合同履约不能,可按不可抗力因素对待。解除合同需注意这几点:一是承租合同若已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达成时一方就可主动解除。二是双方可协商沟通,若出租方愿意减免租金,承租方则可减少损失。三是寻求司法救济,承租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诉求解除合同。
【具体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本次疫情的发生应属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对于承租方来说,若想解除合同,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承租合同是否约定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解除条件,在条件达成时一方就可主动解除合同。
二是可与出租方协商沟通。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若出租方愿意减免租金,承租方则可减少损失。
三是寻求司法救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无需出租方同意或者双方约定,承租方则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诉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