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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泳池滑倒摔骨折了,游泳馆说你自己不小心——他们真的不用赔吗?

2026年07月09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暑假带孩子去游泳馆,重庆巴南的黄先生在更衣室地面滑倒,手腕骨折,医疗费花了近两万。游泳馆负责人态度冷漠:“自己走路不注意,跟我们没关系。”

真的是这样吗?游泳馆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写在法律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更衣室地面湿滑是常态,经营者有义务采取防滑措施——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人员及时清理积水等。如果游泳馆什么都没做,放任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伤,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游泳馆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滑措施,是顾客自己比如奔跑嬉闹、酒后游泳等原因导致受伤的,责任可能在顾客自身或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

那么受伤后该怎么做?第一,立即拍照录像,记录现场环境(地面有无防滑垫、警示标识等);第二,找游泳馆工作人员做事故记录,或报警由警方做笔录;第三,保存所有医疗票据;第四,协商不成则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游泳馆不是免费公园,收了门票就得保障安全。伤在你身上,责任不该自己扛。

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纠纷,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