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逛街走进试衣间,抬头一看天花板上有个小黑点,凑近一瞧——竟然是个正在闪烁的针孔摄像头。头皮瞬间发麻,自己刚才试衣服的画面可能已经被拍下来了。找到商场理论,店长两手一摊:「这东西谁放的我们也不知道啊,你找放摄像头的人去。」
这种说辞在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试衣间内的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定期检查试衣间是否存在偷拍设备,属于这顶义务的合理范围。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禁止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偷拍者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商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失——比如长期不检查、监控覆盖不全、安保人员配置不足——商场通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遇到这种事,第一步马上报警,不要自己拆设备破坏现场。第二步要求商场封存监控录像,防止证据灭失。第三步拍照录像保留自己受伤现场状况。如果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