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姐在小区门口的超市买了一袋切片面包,一家三口吃完后当晚全部上吐下泻,送到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拿出面包包装一看,保质期已经过了整整一周。找超市讨说法,老板只同意退面包的钱:「面包才八块,退你八块够了吧?」
当然不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里特别注意「一千元兜底条款」——哪怕面包只卖八块钱,十倍也才八十块钱,但因为法律规定不足一千按一千算,超市至少要赔一千块。这个条款设置的目的,就是用真金白银的惩罚来倒逼商家把好食品安全关,避免「东西便宜赔不了多少」的侥幸心理。
但如果想要十倍赔偿,消费者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食品确实不符合安全标准(比如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二是商家「明知」食品有问题还在销售。过期食品摆上货架本身就足以推定商家「明知」,证据相对好固定。除了十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也可以一并主张。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