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爷在病床上颤颤巍巍地拿笔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唯一的房子留给了照顾他多年的小女儿。老人家觉得自己写得清清楚楚,应该万无一失。谁知去世后,大儿子不服,告到法院。法庭上,这份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但踩坑率极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十六个字里藏着三个容易被忽视的硬要求。第一,「亲笔书写」——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用笔写的,打印的不行、别人代写的不行、用印章代替签名的也不行。第二,「签名」——必须是完整的姓名,只签个姓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一般不满足法律要求。第三,「注明年月日」——少写年份或只写月日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刘大爷的遗嘱之所以被推翻,正是因为日期只写了「六月十五」而没有写年份,法院无法确认立遗嘱的具体时间以及当时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另外,如果遗嘱内容存在涂改,也需要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否则涂改部分可能不被认可。
自书遗嘱成本最低,但风险也最高。如果家庭情况复杂、财产数额较大,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或者选择公证遗嘱——虽然多花一点钱,但执行的确定性要高得多。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