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姐去年离婚,前夫在婚姻期间偷偷跟朋友借了三十万,说是「做生意周转」。离婚后债主找上门来,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周姐一起还。周姐压根不知道有这笔钱,更没见过钱花在哪。她问了很多人,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样,搞得她寝食难安。
这个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完全不同。老《婚姻法》时代确实存在很多「被负债」的案例——一方偷偷借钱,离婚后另一方莫名其妙成了共同债务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彻底扭转了这个局面,核心就一句话: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具体到周姐的情况——前夫借的三十万,周姐没签字、不知道、也没见到钱用在家庭开支上,这就是前夫的个人债务,跟周姐无关。而且法律把举证责任甩给了债权人:债权人想来告周姐,就得自己证明这笔钱确实花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
那什么叫「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没有给出完全精确的定义,但通常包括:食品日用品、水电煤、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合理的日常消费。如果一方借了大笔钱拿去买车买房或者拿去赌博挥霍,另一方不知情,这都不属于共同债务。重庆离婚律师接触过很多因「被负债」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她们最大的恐惧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知道法律是怎么定的,你就不怕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重庆两江新区,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